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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话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7-03-08 21:25:22  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近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今年他们又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带来了哪些良方妙药?记者就此采访了部份代表、委员。

解决医患矛盾还需深化医改

“这几年我到很多地方做关于医患关系的调研,目前医闹事件较往年降落了约20%。”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凌锋说。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律失常中心主任张澍表示赞同。他说,疾病才是医生患者的共同敌人,如果医生与患者站到了对峙面,医患互不信任,就不利于克服疾病。

凌锋认为,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对医患关系的认识也应进入“新常态”。医方要用仁心仁术做好沟通,患方对医疗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双方就有了合作的空间。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原主任张健认为,最近几年来医患矛盾治理效果较好,虽仍时有产生,但频率、严重程度、赔偿金额等都在降落。“如果分级诊疗工作做好了,医患矛盾也会得到比较有效地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医学院院长何彬生也认为,解决医患矛盾需深化医改,建立完善的转诊制度,加大财政对医院的投入,提高医疗进程的公然性和透明性,采取有效措施改良就诊体验,消除患者救治进程中挂号时间长、交费时间长、取药时间长等问题。

完善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

近年,国家相干部门采取“医闹入刑”“设第3方医疗纠纷处置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措施,在1定程度上减缓了医患矛盾。但在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第150医院原院长高春芳看来,还需进1步完善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

高春芳说,中华医学会的统计显示,全国医疗事故的平均构成率为50%,“也就是说,1半的医疗事故中医方并没有错误”。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无错误医疗侵害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即不管医方在诊治进程中有没有错误,只要有侵害产生均需赔偿。但这类做法会造成“只要诉讼就可以取得赔偿”的毛病导向。“目前,我国对无错误医疗侵害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患者为了得到赔偿,只能强调医院医疗行动存在错误,给医疗机构带来巨大的压力,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高春芳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医疗风险基金,以此解决无错误医疗侵害的补偿问题,构成完善的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从根本上增进医疗纠纷的化解。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大学附属福州第2医院副院长林绍彬建议,应尽快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体现政府的社会服务、社会责任及管理职能,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效能,医生的执业责任,患者自担1定风险等多个因素,并将这些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增进构成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买通医闹入刑“最后1千米”

《刑法修正案》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医疗没法进行的,将遭到《刑法》处罚。但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看来,这只明确了医疗秩序是社会秩序的1部份,并未专门针对涉医犯法进行立法调剂。“医闹入刑还需要买通‘最后1千米’。”

温建民建议,在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5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他认为,具体条文应设置为:有以下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之1,处以刑罚:殴打医护人员的;侮辱、要挟、恐吓医护人员的;在医疗机构非停尸处停尸,设灵堂,制造噪音,封堵通道,强行进入、占据诊室、病房或办公区,阻碍其他患者就诊的;破坏医疗设施、装备,抢夺、毁损病历等医用材料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其他财物的;其他妨害医疗业务、扰乱医疗秩序的。有以下情形之1的,从重或加重处罚:鸠集他人屡次实行前款行动,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雇佣他人实行前款行动的;对正在进行重要或紧急医疗业务者行使暴力的。有前两款行动,同时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医务人员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百3104条、第2百31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医科大学第2医院血液科主任杨林花也表示,医闹入刑后,相干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基本卫生法至今未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部份条款不切合实际,举证责任颠倒等都为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有些患者或家属遇事不走法律程序,用土办法大闹医院。很多医院出于无奈,只好以钱‘摆平’纠纷,造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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