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11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74号)
发布时间:2017-05-12 11:47:07 来源:互联网
2017年05月11日发布
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不合格。现将相干情况通告以下:
1、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马应龙药业团体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609的地奥司明片,华润双鹤药业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513的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504的盐酸黄酮哌酯片,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601、20150602、20150702的依那普利氢氯噻嗪咀嚼片和批号为20150601的依那普利氢氯噻嗪分散片,辰欣药业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9130912的注射用3磷酸胞苷2钠,海南皇隆制药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12012和201602012的注射用3磷酸胞苷2钠,甘肃大得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702的注射用腺苷钴胺。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溶出度、含量均匀度、有关物资等(详见附件)。
2、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干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03、7104、7105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背法行动进行立案调查,3个月内公然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干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干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2017年第74号通告附件.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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