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两年的阶段总结
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号),大刀阔斧的展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获得了可喜的成绩,也有1些条款没有出台具体意见。本文逐条解析了《意见》的3章21条:
1、主要目标
(1)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使批准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到达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1是加强审评技术指南和标准体系建设。完成10余个指点原则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展开国外监管机构指点原则的研究工作,组织完成翻译140多个国际技术指点原则。
2是加强审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疫苗技术审评质量体系于2016年12月21日顺利通过方圆标志认证团体监督审核,取得ISO9001:2015新版证书;制定《药审中心审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全面启动了3年审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审评全进程的质量管理。
(2)解决注册申请积存。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药品的审批。争取2016年底前消化完积存存量,尽快实现注册申请和审评数量年度进出平衡,2018年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
根据“2016年药品审评报告”,2016年共完成审评并呈送总局审批的注册申请12068件,另有943件注册申请因注册资料缺点等待申请人回复补充资料,排队等待审评的注册申请已由2015年9月最高峰时的近22000件将至8200件,基本消除注册积存。完成了2016年底前消化积存存量的阶段性目标,为实现2018年按规定时限审批做好了工作基础。
(3)提高仿造药质量。加快仿造药质量1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1致性评价。
请看第(7)条。
(4)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优化创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审评。展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至2018年11月4日,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4川等10省(市)展开试点工作。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实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获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2016年12月26日,由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的抗肿瘤原料药吉非替尼经国家总局批准获得持有人文号,成为我国首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品种。
(5)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全面公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受理、技术审评、产品检验和现场检查条件与相干技术要求,公然受理和审批的相干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请。
在药审中心官网增加了申请人优先审评申请、任务公式模块,增加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意见反馈等内容
2、主要任务
(6)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造药。将新药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剂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资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进型新药。将仿造药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剂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1致的药品”。根据上述原则,调剂药品注册分类。仿造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造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1致。对改革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继续依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在质量1致性评价工作中逐渐解决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1致性问题;如企业自愿申请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1致的新标准审批,可以设立绿色通道,按新的药品注册申请收费标准收费,加快审评审批。上述改革在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后,在化学药品中进行试点。
2016年3月4日,CFDA发布“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种别进行调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种别,具体以下: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进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造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1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全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根据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造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1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7)推动仿造药质量1致性评价。对已批准上市的仿造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1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1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依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1致性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评价结果。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征询专家意见后肯定,可以选择原研药品,也能够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实验。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1致性评价的仿造药,不予再注册;通过质量1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利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质量1致性评价工作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的,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干规定提出补充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质量1致性评价工作首先在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造药中进行。在国家药典中标注药品标准起草企业的名称,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上市药品的标准和质量。提高中成药质量水平,积极推动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为推动仿造药质量和疗效1致性评价工作,根据《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造药1致性评价品种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了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造药质量和疗效1致性评价品种的批准文号数量,总计289个品种。并发布2批仿造药参比制剂目录,公布了84个品规的参比制剂。
(8)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审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沾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和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医治手段、具有明显医治优势的创新药。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需许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
首先是公布了15批“拟纳入优先审评”的品种,加速临床急需品种的审评审批进度;2是调剂进口药品审评审批制度,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展开临床实验,并鼓励临床实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实验,符合要求的临床实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时使用。
(9)展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对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试点工作在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后展开。
同(4)。
(10)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依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注册申请规范,申请人要严格依照规定条件和相干技术要求申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剂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上集中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与相干技术要求的注册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进入技术审评程序后,除新药及首仿药品注册申请外,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此项工作未见相干文件发布或征求意见。
(101)及时发布药品供求和注册申请信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剂方向,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剂国家药品产业**,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低水平重复、生产工艺落后的仿造药的生产和审批,鼓励市场短缺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提高药品的可及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定期公布限制类和鼓励类药品审批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向社会公然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控制低水平申请。
(102)改进药品临床实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展开临床实验。鼓励国内临床实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实验,符合要求的实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对创新药临床实验申请,重点审查临床价值和受试者保护等内容。强化申请人、临床实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责任。
2017年3月17日总局公然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剂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以下调剂:
1、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实验的,取消临床实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已进入II期或III期临床实验的要求,疫苗类药物除外。
2、对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实验,完成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实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提出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当履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干文件的要求。
3、对申请进口的化学药品新药和医治用生物制品创新药,取消应当取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地区的上市许可的要求。
4、对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的,以国际多中心临床实验数据提出免做进口临床实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要求的,可以批准进口。
(103)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动。加强临床实验全进程监管,确保临床实验数据真实可靠。申请人、研究机构在注册申请中,如存在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实验数据、临床实验结果等情况,对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已批准的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对出具虚假实验结果的研究机构取消相干实验资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2015年7月22日,总局发布《关于展开药物临床实验数据自查核对工作的公告》,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上市和进口的1622个注册申请的临床实验数据真实性、完全性、规范性进行自查,扣除免临床实验的193个,需要进行自查的品种总计1429个。申请人对临床实验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可以主动撤回,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截至2016年6月底,企业经自查主动申请撤回了1193个,占应自查总数的83%。
2015年10月起,组织对待批准的注册申请展开核对。截至2016年9月底,共核对117个注册申请,对其中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0个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约占应自查核对品种的2%;对涉嫌数据造假的27个品种11个临床实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将入刑。
(104)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实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批,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成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1并审评审批。简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的审批。简化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技术转让程序。将仿造药生物等效性实验由审批改成备案。对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上市,不能实行延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到期后予以注销。
2016年8月10日,总局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由单独审批改成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1并审评审批。
(105)改革医疗器械审批方式。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将具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列入特殊审评审批范围,予以优先办理。及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提高医疗器械国际标准的采标率,提升国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通过调剂产品分类,将部份成熟的、安全可控的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06)健全审评质量控制体系。参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良好审评质量管理规范。组建专业化技术审评项目团队,明确主审人和审评员权责,完善集体审评机制,强化责任和时限管理。建立复审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审评结论进行复审,确保审评结果科学公正。加强技术审评进程中共性疑问问题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指点审评工作的技术标准,提高审评标准化水平,减少审评自由裁量权。
总局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引进FDA资深审评专家何如意博士担负首席科学家;加快招聘工作,人员范围到达近600人,创新人员培训模式,增加现场实训内容;积极探索项目聘请等灵活使用的用人方式;进1步扩大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方面与社会的合作,与西苑医院、北京医院、清华大学等签署合作协议。
(107)全面公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审批清单及法律根据、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然药品医疗器械审批进度和结果。在批准产品上市许可时,同步公布审评、检查、检验等技术性审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未见公然意见。
3、保障措施
(108)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及时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紧按程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总局在2017年4月1日发布了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
(109)调剂收费**。整合归并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登记收费项目。依照收支大体平衡原则,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每5年调剂1次。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给予适当优惠。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评审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此项工作已调剂,各省也相继出台了再注册收费明细。
(210)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面向社会招聘技术审评人材,实行合同管理,其工资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根据审评需要,外聘相干专家参与有关的技术审评,明确其职责和保密责任及利益冲突躲避等制度。建立首席专业岗位制度,科学设置体现技术审评、检查等特点的岗位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依照人员综合能力和水平实行按岗聘请。推动职业化的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建设。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事迹,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确保技术审评、检查人员引得进、留得住。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拜托符合条件的审评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医疗器械和仿造药技术审评、临床实验审评、药物安全性评价等技术性审评工作。
(2101)加强组织领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调和指点,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区也要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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