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过度检查将违法
3月28日,江苏省102届人大常委会第2109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记者得悉,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草案在医患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等多方面进行了调剂。
医生过度检查将背法
草案征求意见进程中,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教科文卫委、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在修改稿中进1步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动规范,避免因诊疗行动不规范引发医疗纠纷。修改稿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4类背规行动:违背诊疗规范实行没必要要的检查、医治的;背法背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医疗器械的;篡改、捏造、藏匿、烧毁、抛弃病历资料的;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攫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当法律责任。有以上4类情形之1的,将依照相干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修改稿还进1步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的义务,增加了应当“遵照医疗机构相干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遵从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出院的安排”、“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行超越其执业范围或救治能力的医疗行动”等规定。
同时为了保障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修改稿明确“患者死亡或没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规定“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同时明确“对同1病历资料,医疗机构1般只对患方提供1次复制服务”。
细化3类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在征求意见进程中,社会各方对不同程度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歧较大。修改稿中明确自行协商、专业委员会调解、诉讼等途径均为合法途径的同时,对不同情况医疗纠纷具体结局途径作了划分,明确对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对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由医患双方共同拜托医疗侵害鉴定;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拜托医疗侵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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