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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3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59号)

发布时间:2017-04-21 18:01:52  来源:互联网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康美药业股分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生产的3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干情况通告以下:

1、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柏林药材加工厂、内蒙古腾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海真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分有限公司、化州市济群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分有限公司、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泰嵘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海口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4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4川敬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4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益诚药业有限公司、陈善堂生物制药股分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团体股分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2批次菊花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性状。

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亚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连翘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详见附件)。

2、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干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03、7104、7105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背法行动进行立案调查,3个月内公然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干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干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干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33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4月19日

小贴士:

药材和饮片的“性状”系指药材和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与特点)、质地、断面(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点。中药材来源不正确,种植、采收、加工、炮制、储藏等环节操作不规范,和人为的搀杂使假、染色、增重、过度硫熏等行动都可致使中药材及饮片性状不合格。

药材和饮片的“含量测定”系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对供试品的有关成份进行检测。含量测定选定的指标多为中药材及饮片的有效成份或指标性成份,中药材来源不正确、种植加工等环节操作不规范(如种植环节滥用生长调理剂,生长时间不够、采收季节不适合,加工方法不当、饮片炮制不规范等)都可引发指标成份含量变化,致使含量测定结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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