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律基因亲子鉴定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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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本地医院8家亲子关系确认医院名单大盘点_(3家2024年12月公示)

  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而可靠的方法,能帮助解决亲子关系问题。在选择机构和办理手续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机构,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和家人的隐私和权益


  一、昆明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名单


  1.昆明鼎律亲子鉴定咨询中心


  昆明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724号


  昆明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咨询范围:上户口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入户亲子鉴定,中考亲子鉴定,高考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胎儿孕期亲子鉴定咨询。


  昆明亲子鉴定咨询中心服务范围: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二、昆明鉴定机构名单整理


  1. 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


  地址:昆明拓东路15号昆铁得胜大厦A楼16层04-05


  2. 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北京路305号(塘子巷地铁站D口步行210米)


  3. 昆明国晶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春融西路与桃雨巷交叉口西南180米


  4. 昆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西昌路295号(潘家湾地铁站A口步行340米)


  5. 昆明市官渡区化一司法鉴定所


  地址:昆明关兴路221号


  6. 昆明市保图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和平后村2号(塘子巷地铁站D口步行450米)


  7. 昆明市力鉴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春融街10号昆明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05室


  8. 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西市区鉴定服务处


  地址:昆明西园南路54号


  9. 昆明春城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广福路5号博欣商务楼一楼(东南门)


  10. 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金广路)


  地址:昆明日新中路幸福花园5栋7-9


  11. 云南省呈服鉴定所


  地址:昆明人民中路48号云南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12. 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广福路红星国际广场8栋


  13. 昆明市家吕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环城南路677号


  14. 云南省量天鉴定中心


  地址:昆明西坝路283号


  温馨提示:以上亲子鉴定机构信息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并非全部鉴定机构都可以提供亲子鉴定服务,请结合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机构排名不分先后,侵权请联系删除。


  亲子鉴定费用是多少钱?


  1、个人亲子鉴定费用:2400-3000元。个人亲子鉴定报告通常用于个人了解亲子关系的真相,不具备法律效应,由于个人亲子鉴定涉及家庭信息,过程保密,5-7工作日左右具检测结果。


  2、司法亲子鉴定费:3000-4000元。司法亲子鉴定报告用于司法诉讼或亲子鉴定,也可作为孩子户籍证明,这种鉴定需要当事人提供鉴定,被鉴定人需要到现场采集样本、拍照、录入指纹等信息,5-7天左右出具检测报告。


  3、无创胎儿亲子鉴定费用:4000-4500元。无创亲子鉴定只需要采集孕妇静脉血(15毫升),使用下一代DNA测序技术对母体外周血血浆中的游离DNA片段(包括胎儿游离脱氧核糖核酸)进行测序,并对测序结果进行生物学信息分析,不会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伤害,整个过程安全无创**,5-7工作日左右出具检测报告。


  严格规范亲子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一)加强资质管理。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许可,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二)统一受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受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地区接受委托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但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


  (三)规范受理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亲子鉴定的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受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延伸阅读:


  2016年,司法部实施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督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回。


  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损坏或者丢失鉴定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遵循和采用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和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该行业大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检查所需的案件资料,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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