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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利好,中药材增值税又降了!

发布时间:2017-05-04 14:14:12  来源:互联网   

5月4日讯 13%的增值税取消文件来了!中药材增值税税率变11%了!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包括农产品(含食粮)等货品销售、进口税率从13%降至11%。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规定,中草药材为农业产品第1大类——植物类中的“药用植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剂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剂为13%。”

这次中药材减税后,已呼吁减税多年的中药材也在翘首期盼,降税会不会到来?

目前,我国中成药税率依照17%征收,多年来产业界对降税的呼声很高。

2014年,全国人大代表陈致慜就曾公然表示,国家从1994年开始,对民族产业中成药增值税条例,到今年已是20多年了,高出的4%无形当中就相当于多交了1个税种,严重影响了作为我们国家国粹的中医药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附: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以下: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食粮)、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2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获得1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依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范围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获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拜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保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履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行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4条第(2)项规定的扣除率调剂为11%;第(3)项规定的扣除率调剂为按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履行。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份鲜活肉蛋而获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拜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拜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1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2款第(3)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剂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履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履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履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依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履行。

4、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履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干货物具体范围不1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3条同时废除。

5、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到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行前的各项准备和实行进程中的监测分析、宣扬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安稳、有序推动。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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