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十家dna亲子鉴定机构一览(附2024年11月汇总鉴定)
亲子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务必亲自到场,同时要提供身份证之类能够证明自身身份的证件。要是孩子没有身份证,可提供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我们会对原件进行查看,并与复印件核对,随后采集指纹、拍照。最终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全国都具备效力,可作为法庭依据或用于孩子户口办理。
以下是一些鉴定名单,仅供参考:
一、南宁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名单
1.南宁亲子鉴定咨询中心
南宁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汇春广场12楼1215号(地铁站埌西站H1出入口50米)
南宁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咨询范围 :上户口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入户亲子鉴定,中考亲子鉴定,高考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胎儿孕期亲子鉴定咨询。
南宁亲子鉴定咨询中心服务范围: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西乡塘区、武鸣区、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
二、南宁鉴定机构名单整理
1.广西桂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国际B座4层
2.广西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4号
3.广西宏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B0405
4.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邕武路23号
5.广西公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35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5号
7.南宁机检测有限公司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号
8.南宁市一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4号楼16层
9.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59号
10.广西众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82号金旺角国际大酒店附楼3楼
温馨提示:以上亲子鉴定机构信息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并非全部鉴定机构都可以提供亲子鉴定服务,请结合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机构排名不分先后,侵权请联系删除。
可以做亲子鉴定的主要机构
一、亲子鉴定的主要机构
亲子鉴定可以在多种类型的机构进行,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所、医院附属的鉴定中心和专业的基因公司。
1、司法鉴定所:这些通常是官方认证的机构,专门处理涉及法律的鉴定需求。它们不仅有资质进行亲子鉴定,而且提供的结果在法庭上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机构通常不接受个人委托的亲子鉴定。
2、医院附属的司法亲子鉴定中心:许多大型医院设有专门的司法亲子鉴定中心,这些中心通常隶属于医院的法医部门。它们不仅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而且通常能够提供司法上认可的鉴定结果。
3、生物公司或基因公司:这些是专业从事遗传学研究和服务的公司。它们有能力进行各种类型的DNA测试,包括亲子鉴定。但在选择这类公司时,必须确保它们拥有医学检验资质,并具备实验能力。
二、选择合适机构的重要性
选择进行亲子鉴定的机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决策。这不仅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可能影响到鉴定结果在法律上的应用。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时,需详细考察机构的资质、信誉及历史记录。
1、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亲子鉴定的结果可以用于上户口、打官司、出国等用途。
2、个人亲子鉴定无需任何证明即可进行办理鉴定,不公开,只供委托人知道结果。你有权选择不出示任何证件。可以自己取样送鉴定中心,也可以直接去鉴定中心由工作人员取样。个人亲子鉴定仅仅是用于确认亲子关系,了解是否是亲生。
3、无创产前胎儿亲子鉴定怀孕满6个星期及以上且孕妇身体无恙即可做,只需抽取孕妇手臂10ml静脉血从中抽取胎儿DNA样本信息与疑父进行亲子鉴定,也可以选择自行委托医院护士采样、预约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上门采样、或到鉴定中心现场免费采样,一般5-7天出结果发报告。无创胎儿亲子鉴定可提前了解胎儿的亲生父亲。
亲子鉴定的准确率有多高?
亲子鉴定的准确率通常非常高,一般可以达到99%以上。这是因为亲子鉴定技术主要依赖于DNA分析,而DNA是个体独特的遗传物质,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亲子鉴定的准确率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样本的质量、采集和保存的方法、实验室的技术水平等。因此,选择正规、专业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非常重要,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建议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并按照他们的要求正确采集和提交样本。
国家司法部2016年实施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 国家标准;
(二)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 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