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GPO(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如何走得更好更远?

发布时间:2017-05-03 21:20:08  来源:互联网   

4月19日讯 药品流通企业的GPO(医院药品团体采购)是我国药品价格放开政府定价以后,探讨药品价格公道构成的1种全新尝试。可是,前不久深圳GPO遭发改委调查,在业内引发轩然。

GPO在1些国家和地区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经常使用方法,是被证明了的控制药品费用的好办法。我国药品流通企业的GPO如何才能走得好、走得远,是1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控费为核心价值

GPO或叫GPOs,全称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中文叫做“集中采购组织”。GPOs和上游供应商(药企或流通商)谈判,以集中大范围的采购方式,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格,帮助下游(医院、家庭诊所等)节俭本钱,提高效力,到达控费的效果。

美国GPOs的控费能力非常惊人。根据相关统计,GPOs在2009年给美国医疗健康系统节俭的开支超过360亿美元(来源:Report from Dr. Eugene Schneler.)。也有1项科学研究表明,2012年GPOs节俭的医疗健康费用在250亿~552亿美元之间,GPOs的渗透率在71.7%~80%(来源:Healthcare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HSCA)。

我国药品流通1直遭到政府管制,那怕是作为药品流通体制重大变革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也被认为是政府管制的新表现。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和单个医院分散采购的模式。作为我国GPO代表的上海GPO和深圳GPO被认为是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有益尝试。

上海GPO以原省级中标药品为遴选范围,要求厂商申报GPO结算价(低于招标价,并在当选目录中予以公告)与愿意接受的供应链本钱分摊,通过专家投票构成GPO药品目录。实际药品交易依然由厂商、经销商与医疗机构在上海市阳光彩购平台上进行。

与上海医保带量采购在合同中实实在在地列明年度采购量相比,上海GPO没有直接许诺厂商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但要求参预会员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GPO清单内药品金额不低于90%。

2016年初,深圳海王团体下属子公司“全药网”许诺“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广东省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降落30%以上”,标志着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进入GPO模式。

上海GPO和深圳GPO,都是试图通过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实现药品控费这个核心价值。

价格应公平竞争

GPO的谈判价格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而不是行政权利干预的结果。在我国,针对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措施层见叠出,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到“两票制”,都是试图通过流通体制改革使药品价格下降、价格构成更加公道。特别是2015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推动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强调依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渐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构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GPO模式能够有效下降药品采购价格,节省医疗开支,减轻患者负担,而GPO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之1。这类公平竞争体现为3点:1是准入的公平性,符合条件的GPO可以自主决定是不是参与竞争。2是有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政府不能指定只能通过某1GPO参与采购,或通过某个平台来采购。3是药品配送的自由,被GPO采购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在这类公平的基础上,药品价格是GPO与药品供应商谈判的结果。1般来讲,GPO的谈判价格主要受采购量的影响,采购量越多,价格越低。

这次深圳GPO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限制竞争的垄断行动。据相干报导,自从2016年8月全药网中标深圳GPO以来,利用其与政府合作的背景,对参与GPO采购的国产药品采取绝不留情的杀价,采购价严重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以此实现全药网集中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同等品规的药品总费用降落30%以上的目标。这类通过行政权利构成的价格,不但背背了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构成机制的政策要求,更是我国反垄断法所不容许的。

市场化GPO正当时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政府主导的采购模式,GPO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采购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仍然是我国药品流通体制的1个基本制度,但它必须引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我国在2015年开始推行由市场机制决定药品价格的改革政策。所以说,市场化的GPO在我国正当其时。

GPO之路要1路走好、走远,就必须“3权并举”。“3权”即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自主权、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的自主权、药品生产企业的自主权。“并举”指“3权”缺1不可,少了任何1权都不是真实的GPO。这次深圳市卫计委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夺权”行动,是法律不允许的。

GPO之路要真正走远、走好,还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是要真正做到范围采购。范围采购是GPO的内在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被诟病最多的就是不带量采购,使集中招标采购失去了意义。如果GPO是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进行完善,就必须做到范围采购。

2是必须完善法律法规,调和好各相干方的利益关系。虽然GPO的核心价值是控费,但必须依法调和好相干各方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医疗机构与GPO的关系、销售商与GPO的关系,以牺牲1方利益来保证另外一方利益的做法不是GPO的本质要求,多方双赢才是GPO的目的。

(本文作者系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