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不仅要完整还要真实
关于数据完整性的缺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FDA的警告信中,尤其是在2015年1月份,FDA对制药企业接连发出两封警告信,主要内容都涉及数据完整性的问题,引用的条款都是21CFR211.194(a),原文如下:
你们公司没有保证实验室记录,包括来自测试的所有的结果,都符合已建立的指标和标准。
其中一封是发给位于加拿大的Apotex公司,主要观察结果包括:
a. 某批次片剂的正式放行数据中显示未知杂质符合标准要求,但是色谱数据显示该批次的“试验(trial)”进样数据不符合未知杂质的标准;
b. 某批次片剂在25℃/60%RH条件下的3个月的稳定性数据的正式的HPLC结果只包括了从多次测试中获得的比较好的结果,而且没有任何合理说明。
另外一封是发给位于印度的Micro Labs公司,主要观察结果包括:
a. 员工未经授权在进行专用于汇报HPLC测试结果的样品进样之前,先进行“试验(trial)”测试。检查发现,每个序列被指定的名字也不一样,以混淆对重复进样的追踪。这些“试验(trial)”测试数据在确定批产品质量的时候并未加以审核或考虑。
b.在检查GC和UV数据的时候也发现了类似的未报告和未解释的样品数据。
这两次检查分别在2014年5、6月份进行,FDA注意到这种所谓的“试验(trial)”的问题之后,在它的官方网站的Q&A网页上发布了一个专门针对此事的问答:
Q:为什么FDA反对使用实际的样品来进行系统的稳定性测试(有时也称为“trial(试验)”、“test(测试)”或者“(prep预备)”运行)?
A:FDA想要阻止“反复测试值到合格”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实际样品来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可能实际上是“反复测试值到合格”。
根据USP,系统适应性试验应该用标准制剂或者其它标准溶液重复进样以确定精密度符合要求(参考USP通则<621>色谱法)。系统适应性试验,包括被进样的制剂的类别和选择的理由,都要按照公司确立的书面程序和适用的药典专论进行(§ 211.160)。如果采用实际样品进行系统适应性试验,那么它们应该是被合理确定的次级对照品,并且要提前建立并遵循相应的书面程序。(§ 211.160 and 211.165)。除非有合理的书面理由,否则所有的数据都应当保存下来并用于审核。
FDA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上述两个企业的这种做法可能性最大的解释就是:反复取样测试,留下测试合格的样品作为正式的用于报告测试的样品,或者从反复测试的结果中挑选出最理想的结果用于批次放行,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数据完整性的要求。
英语“Data Integrity”即是我们所说的数据完整性,但究其含义和实际要求,“Integrity”却不仅仅是“完整”的意思,还有一层含义即“真实”。
所以,结合官方检查的需要,数据完整性对数据提出的要求包含更多的内容:
1.所有的数据都被保存并可用;数据准确,错误或者修订都要有书面记录;
2.记录的所有内容与其发生的时间顺序一致;
3.记录在活动的发生的同时进行;
4.保存原始数据,采用机器打印资料或者经确认的复印件;
5.数据清晰易读;能追踪到进行操作的人;
6.应保存在经批准的媒体上(纸质或电子);
7.要有规定的保存周期,并且可供审计检查使用。
数据完整性已经成为欧美检查的重点,硬件系统升级是必须的,企业诚信不做假更是必须的。
来自:丁香园;这个帖子发布于2年零19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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