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为何得以制定?
2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座谈会如期举行,座谈会由医师报社主办,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协办。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是目前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张英姬介绍了《条例》立法的背景和过程:
2013年,深圳市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伤医事件,引发深圳市人大的关注,很多人大代表提出深圳有特区立法权,应专门制定法规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特区立法权与其他地市的立法权有本质不同,该立法权来源于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的授权,授权深圳可以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特区法规,在特区优先适用。也就意味着,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做一些变通、创新和完善。
经过调研、立项,以及民意调查,2014年8月,深圳市人大就立法突破、创新点向全国人大及国家有关部委进行专题请示论证,得到全国人大、国家相关部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2016年8月25日,在较短的周期内,《条例》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中引发医界轰动效应的是“明确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作为公共场所”,据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介绍,这一规定的确定也颇为“波折”,曾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被删除,后由市政府复函市人大,建议从医闹、伤医事件频发的客观实际,以及公安机关执法需要考虑,最终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
尽管有特区立法权的护航,但作为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仍存在地方立法权限的制约。
陆钰萍举例,例如对“医闹”者与限制人身自由有关的处罚,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范畴。再如医疗责任保险,《条例》曾经在起草稿中专门设有一章规范相关的医疗保险的内容,但因为突破了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该条款未得到通过。
此外,还有大家关心的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医疗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均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权限。
在医师注册问题上,《条例》并未像很多医务人员期望的直接过渡到医师自由职业。陆钰萍解释,“我们迈出了谨慎的一步,仍为区域注册,这与国家当前的医师执业注册办法精神相符。或许将来中国医师会发展到自由执业。”
首先,基本医疗服务作为政府的职责,必须建立“标准”,例如医生就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让每个专科根据经济水平测算基本医疗服务标准。
其次,如何保障患者的生命权。我们经常在临床上看到,晚期癌症患者是非常痛苦的,但他们却恰恰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很多时候是家人在代替他们决定是否需要治疗,而他们自己想要放弃的。如果医疗条例能在这方面增加条款,关注这样的问题,就很完美了。关注这些对社会的进步是更大的推动。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王鹏飞
深圳要创新,就要突破对“死亡”的概念。以澳大利亚为例,入院患者要签署遗体捐献书,其器官来源较为容易。“为什么在中国不能让脑死亡患者有尊严地死亡?为什么非要等到心脏停跳?”他大胆提出,深圳应立法,规定脑死亡患者捐献遗体,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 洪琼川
要做好预约挂号,首先得做好分级诊疗,很多时候患者来找大专家,并不是因为生理性疾病,而是为了“放心”,这类患者并不在乎看病花费多少。如何解决好这类患者的问题,并做好分级诊疗,值得我们思考。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万延辉
现代医疗是非常复杂的行业,医生所提供的服务亦非常复杂,所谓的医者不能自医,当我们自己生病的时候也需要靠别人。人在世界上有四百多万年,现代医疗只有一百多年,我们讨论的很多事情,都是因为患者在某些方面跟不上医疗的理念或者服务准则。但是从服务的角度而言,只有把患者放在第一位,才能注重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当前公立医院正在一步步改变,会越来越好的。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许健明
希望将来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有机结合,无论是从重点学科建设、从业务交流,还是从行政管理方面,都能够很好地进行交流。让民营医院能够真正的名副其实地解决目前中国医疗现状,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或者排长队的问题。
——深圳龙城医院 刘存义
“陈惠 张雨 任艺•深圳医疗条例实施两月 听大家怎么说,[492].医师报,2017-3-9(2-4)”
标签: